1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107条:“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,一般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,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。” 也就是说: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,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;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,还可以延长。 2、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: (1)多和执行员沟通,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、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,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,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(现在执行很难,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,尽量沟通吧)。 (2)你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,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。 (3)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,你可以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32的规定,向上级法院反映: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(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)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,应当作出裁定、决定、通知而不制作的,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,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,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,或采取相应措施。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,确有必要的,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,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。”
执行法官不执行,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,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,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。
民事执行,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,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,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,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,强制其履行义务,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,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。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、中断,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的规定。
前款规定的期间,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,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。
如果执行法官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定,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:
了解无法执行的原因:首先,您需要了解无法执行的具体原因,例如被执行人资产不足、被执行人身在境外等。根据不同的情况,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处理方式。
寻求更多证据支持: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,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,采集证据,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向上级法院申诉:如果下级法院无法有效执行判决或裁定,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,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并确定执行措施。
执行异议之诉: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提出异议,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并申请中止执行。在此期间,需要维护自身权益,采取必要的措施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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